据外媒报道,加拿大最高法院推翻了1993年的禁令,批准医生可以帮助极严重和无法治愈病症患者安乐死。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做出了一致决定,认为旧的法规损害了加拿大人的权利。
一个民权组织代表两名患有痛苦且慢性恶化、无法治愈疾病的女子提出了这一上诉。两人在最高法裁决前已经死亡。
加拿大政府将需要在一年内重新修改安乐死(协助自杀)的法律。如果届时没有修订,该法规也将被废止。
目前在几个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几个州里,安乐死是合法的。但在加拿大,医生协助自杀仍属非法。违者最高可判入狱14年徒刑。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决书指出,1993年禁止安乐死的法律违反了宪法保障国民生命、自由和安全的精神。
该裁决虽然没有限定安乐死对象必须是患有绝症,但限制医生协助的安乐死对象必须是患上无法治愈、导致持久的和无法忍受的痛苦病症的成年人。
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安乐死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