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石女士在历下区泺源大街金锣健康家园买了一根金锣火腿肠,春节期间拿出来吃了三分之二,剩下的放在冰箱里四五天,再拿出来吃时已经变质。仔细查看才发现,价签下边的包装袋上还有一个生产日期,而按照该日期,她第一次吃时已经过了保质期。石女士去店内讨说法,未得到满意答复。
在石女士保留的产品包装上,记者看到,她购买的是金锣啤酒冷切火腿,产品外包装上贴着一个价签,价签上显示花费44.3元,生产日期是2014年12月29日。而揭开价签,产品的外包装上还印着一个生产日期是2014年11月10日,产品的保质期是60天。巧合的是,产品的价签正好将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盖住,以至于石女士没有看到真正的生产日期,最终导致产品过期。
25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泺源大街中段的金锣健康家园,销售人员表示知道此事。一男一女两名销售人员强调,石女士购买的火腿肠是计量销售的产品,也就是需要称量后打出价签销售,而价签上打出的是销售当天的日期,并非生产日期,而价签挡住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并非有意为之。
在被问及为什么价签上的销售日期要打成生产日期,男性销售人员表示,因为称重的秤是用来卖冷鲜肉的,冷鲜肉一般都是当天的肉当天卖,所以销售日期也就是生产日期。而石女士买走的冷切火腿属于滞销期产品,也就是保质期过了大半的产品,店内并没有专门称量这类产品的秤,所以造成这样的误会,确实是他们的工作有失误之处。
当记者询问如何处理这起消费纠纷时,两名销售人员表示:“负责人今天不上班,等明天来了再处理。”对于此事,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兰柱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销售,消费者可以在消协的调解下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
食品有俩生产日期商家赔偿10倍货款
本报济南讯(颜丙龙 记者尹训银)消费者杨女士近日在山东省曲阜市一超市购买两盒曲阜特产的高粱饴糖,支付货款20元,但杨女士随后发现糖果盒标注生产日期的标签是双层的,揭开一看,又有另一个生产日期,尽管保质期都未过,但杨女士认为这样的食品有问题,于是向曲阜市工商局进行投诉。
曲阜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摆放的该糖果共有30余盒属同类情况,销售人员现场打电话询问厂家,厂家解释称,确有一批次产品贴错生产日期,因手工贴标签,发现后想揭下重贴怕损坏包装盒,故在原标签上重贴了生产日期标签,保证质量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