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甲流死亡医院存缺陷担责 被判赔14.9万

时间:2022-02-13 阅读:30 评论:0 作者:admin

  京华时报讯,70多岁的常老汉因发热一天到北京市通州区中医医院就诊,医院检查存在缺陷,老人病情危重也没有提请多科会诊。最终,老人转到其他医院,被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几天后去世。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判决通州区中医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老人家属14.9万余元。

  常老汉的家属诉称,常老汉于2013年12月17日夜出现发热、体温39.6度,于次日12时到通州区中医医院就诊,急诊内科初步诊断后开药让患者回家服用。2013年12月27日,常老汉再次出现畏寒发热,自测体温最高达38.8度,于当日到通州区中医医院的急诊内科就诊,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精神分裂症,胆结石、胆囊炎,肝功能异常。医院为患者进行了输液治疗。

  2013年12月31日,因常老汉病情加重,医院将其转到急诊内科抢救室治疗。2014年1月7日,该医院又将患者转到肺病科病房住院治疗,治疗一天无效后转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呼吸衰竭、脓毒血症休克、甲型H1N1流感危重症,经5天住院治疗无效后,于2014年1月12日去世。

  家属认为,通州区中医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患者就诊初期未完善必要检查,未及时为患者做甲型H1N1流感筛查,该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2万余元,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通州区中医医院不同意赔偿,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常规,无过错。

  经家属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指出,医院未能完全按照卫生部《急性呼吸道发热病人就诊规定》为病人诊疗,应认为医方存在缺陷。

  常老汉从2013年12月27日被留院观察,至2013年12月31日仍发热39.2度,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提请呼吸科、感染科、心内科会诊。在送检病历中未见有相关记载,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缺陷。

  常老汉当时的疾病情况达到入院标准,应得到住院专科治疗。如医方因床位紧张不能安排其住院治疗,也应对患者家属进行病情告知和进行转院。但在送检病历中未见有转院告知签字记录,医患沟通不够有效,应认为医方告知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

  鉴定意见认为,通州区中医医院的过失与常老汉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由于病毒性重症肺炎是其自身原有疾病,病情严重,加之年老体弱、营养不良及既往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常老汉死亡的主要归因应考虑为其自身原有疾病的发生、发展所致。综合考虑认为,医方的责任程度应为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医医院的过错程度并参考鉴定意见,酌定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家属14.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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