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苏市开展虫草类保健食品检查

时间:2022-11-07 阅读:16 评论:0 作者:admin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部署,针对1月份媒体报道部分“虫草菌丝体”、“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等保健食品冒充冬虫夏草或打着冬虫夏草的旗号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新疆乌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了为期20天的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

  此次检查主要对虫草类保健食品及节日期间群众消费量较大的保健食品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和含冬虫夏草成分产品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合法性、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内容、索证索票及台账实行情况。通过局网站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虫草类等保健食品时,不要轻易相信各类虚假夸大宣传,应到正规的超市、药店购买,并认真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有条件的可以直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网查验产品的真假。

  截至日前,共出动执法人员60人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店123家次,检查保健食品83个品种。未发现辖区内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及虚假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行为。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治疗疾病。保健(功能)食品在欧美各国被称为“健康食品”,在日本被称为“功能食品”。我国保健(功能)食品的兴起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过一、二代的发展,也将迈入第三代,即保健食品不仅需要人体及动物实验证明该产品具有某项生理调节功能,更需查明具有该项保健功能因子的结构、含量、作用机理以及在食品中应有的稳定形态。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负责所有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工作,包括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安全性、功能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的系统评价和审查,消费者应查询和借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对保健食品进行了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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