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将权限下放到设区市,同时,许可申请和技术审查程序将进一步简化。
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通知指出,要指定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省级涉水产品首次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和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生产能力审核。在简化程序方面,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国产水质处理器、防护涂料及进口涉水产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水处理剂,进行书面技术审查。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负责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书面技术审查。
通知还明确,依法取得计量认证,具有相应涉水产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均可承担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在规定时限内规范出具检验报告。市、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每年各不少于1次。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全省所有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抽查,每4年不少于1次。
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其含义是: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
什么是水质处理器(材料)?
水质处理器(材料) 是指:一般净水器、特殊净水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纯水器(离子交换、电渗析、蒸馏水、反渗透水器)、矿化水器、各种水处理材料(混凝剂剂、助凝剂、灭藻剂以及其他饮用水处理剂)、除垢剂。 哪些涉水产品的生产需要经卫生部批准? 1、进口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各类产品; 2、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 3、水质处理器,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用的各类水质处理器; 4、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哪些涉水产品的生产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2、水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了、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他饮用水处理; 3、除垢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