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监管会议 食用农产品入市后将被监管

时间:2022-04-14 阅读:18 评论:0 作者:admin

  本报讯,1月27日至28日,全国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其中,农产品入市后监管的内容尤为引人注意。据了解,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此前,农业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2014年全国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然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依然不容懈怠,仍需清除农兽药残留、生鲜乳添加违禁物质等方面的隐患。

  会议指出,将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修订。此外,将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抓紧摸清监管底数,加快建立区域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协作机制,研究制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监管规范,稳步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入市后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据悉,会议明确了2015年食品经营监管要突出抓好的五项重点工作:一要以法治建设为统领,强化食品经营监管制度体系框架建设。二要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强化日常监管和重点治理。三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履行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的监管职责。四要以巩固整治成效为起点,进一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五要以社会共治为主导,强化构建食品安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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