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2-04-15 阅读:21 评论:0 作者:admin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加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加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各地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督促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制定工作计划与方案,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对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所在市、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收集处理,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各市、县(区)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乡镇要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2016年底前,生猪年出栏量200万头以上的设区市、生猪调出大县、禽年饲养量5000万羽的县(市、区)应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畜禽养殖重点区域所在乡镇以及闽江、九龙江、敖江及“三江干流”流经乡镇必须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并设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站、收集点,安排专人负责收集,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各地要于2015年5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建设规划,确保2016年基本实现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三、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一)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市、县(区)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和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在强化联合执法基础上,试点推行基层农业、食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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